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改制流程是:1、经股东会议决议改制,并办理相应的政府批准手续;2、制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并经审议通过;3、界定和核实资产;4、批准产权转让的进场交易;5、订立产权转让协议;6、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3种观点: 按照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省国有企业除国防科工、烟草、银行、电信、铁路等几个特殊行业外,其它所有国有企业要在三年内,完成所有制成份从单一国有向国有控股、股份、混合、民营的多种经济成份制的转变,按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的要求,重新组成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实体,简称为国企改制工作。通过笔者对我省一些先行国企改制的地市,如长沙、常德、邵阳等地区改制情况案例分析来看,地方政府在改制中的指导思想、引导方式、平台搭建、具体布置等方面都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从走访、调查和收集到一些案例资料分析,本人认为各地市政府在指导企业改制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不足之处表现为:重视指导改制内容,轻视规范改制程序。 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首次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写入国家根本大法。如何把依法治国精神贯彻到社会实际生活中,是实现法治国家关键所在。按法理学的观点,法的价值追求是公平、公正、秩序和效率的结合。法学届有句有名谚语,叫做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实体的公正。可见法治社会不仅重视实体上的公正,也重视程序上的公正。纵观世界法制建设健全的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的国家,程序法和实体法都受到高度重视。由于受传统法治观念的影响,我国法制建设历来重实体,轻程序现象比较严重,以致于在执法过程中,不按程序办事,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从法的制定开始,就体现法的程序上的公正,是各级法律法规草拟、制定机构应当思考的问题。目前改制方面的法制建设已远远落后实际生活,如何科学规范改制方面的行为,已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一些先行改制地区,由于改制 程序不科学,甚至忽视操作程序的制定,从而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发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改制正常推进,有损于良好的党群关系,有损于政府在老百姓心中公正形象。笔者认为:及时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操作程序,已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建议: 1 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联合发改委、国资委、经委等部门,组成一个工作小组,对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操作程序作一些前期调研; 2 规范的内容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2.1 明确改制主体范围。规范改制对象的主要评判指标和参照标准;明确哪些行业、企业属于必须改制对象,哪些行业、企业属于暂缓改制对象,哪些企业属于破产对象;明确改制对象的批次顺序; 2.2 明确改制程序的主要方式、步骤、环节和内容。本人认为,改制程序主要包括宣传发动、方案草拟公示、意见反馈、方案完善、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改制方案实施、改制成效评价等几个主要步骤; 2.3 明确改制程序的主要步骤工作时限和改制期间总时限; 2.4 规范中介机构和市场交易行为。对土地、设备设施、房屋等资产的清理、评估、价格谈判、交割形式,既要明确主体资格认定,又要明确工作程序规范;既要体现市场价值规律要求,又要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程序透明原则; 2.5 明确改制企业成效评价考核指标、考核步骤和考核期限。主要考核内容:改制后的企业是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准重新构造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考核改制过程中是否平稳过渡,是否出现过重大群体性事件;企业改制后,是否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等; 2.6 建立改制过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在改制过程中,侵害员工合法权益,使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明确惩罚程序;对借改制之机,煽动群众闹事,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极少数人,明确制裁程序;对改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差错,给当事人提供合法的申诉渠道和其他自我救助办法; 3 改制程序草案出台后,要广泛征询有关专家学者的建议,吸收社会各界反馈的合理要求; 4 发布规范性的改制程序文件或行政规章; 5 对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法律规范。
第1种观点: 一、什么叫企业改制1、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传统的组织制度改组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制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运行机制的转换,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的提高。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国有企业改制成民营企业的条件1、明确投资主体。民营企业改为公司制企业,需要明确产权投资主体,需要明确谁是持股股东。法律规定,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只能是法人和自然人。民营企业大多数为家庭企业,实名股东并不清晰,往往家族持有,并没有真正实名化。所以民营企业改制,是明确投资股东,确实名股东。不允许家族无名化的持有,不允许家族群体持有。2、企业资产达到一定的规模。法律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本至少30万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至少1000万元。设立上市公司至少5000万元。公司制企业需要一定的资产规模,不同的公司类别有法定的注册资本规模。民营企业改制要根据企业自身的资产规模,选择企业改制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来讲,注册资本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设有限责任公司为好;2000万元或以上,设股份有限公司为好。3、企业要有一定的管理基础和基本的管理制度。民营企业改制,一旦成为公司,就要建立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要按现代公司制度法人治理规则来运作。法人治理结构的议事程序、决策程序、议事规则、工作准则和工作守则要相对规范和程序化。只有企业具有一定的管理基础和管理能力,才能适应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驾较就熟地进行规范运作。4、财务和资产要相对独立。民营企业改制成公司制企业,其进入公司的资产要相对独立。与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相对应的资产、负债、商标、商誉、专有技术及土地使用权也要相对独立,不依附其他法人企业实体。改制设立公司后能独立运作,成为产品独立、产供销一体、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实体。作为现代化的公司,财务要科学管理和核算,财务管理制度要严格科学,财务决策要独立,帐户要独立,财务核算人员要独立。5、劳动、人事和分配三项制度要现代化和科学化。民营企业,尤其是家庭型的民营企业,其企业改制要瞄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政企分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企业的劳动、人事和分配三项制度要按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规范和完善。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建立奖罚分明、按劳取酬的分配制度,加大企业经营者和技术骨干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的投入产出比,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2种观点: 规范化公司改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比如事业单位的改制,也会被统称为企业改制。法律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公司改制需要什么证件改制变更公司后还需办理以下手续:1、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2、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3、通知并公告债权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一个公司改制需要什么流程一个公司改制的流程:1、拟订总体改组方案;2、选聘中介机构;3、开展改组工作;4、发起人出资;5、公司筹委会会议,发出召开创立大会通知;6、召开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董事会会议、第一届监事会会议;7、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我是公司法人,现在公司要改制,法人有什么权利?公司成立以后法人可以改变。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财务独立的好处是什么?法律分析:全资子公司财务独立。全资子公司指的是完全由唯一一家母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子公司。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分立什么意思公司分立是指,由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分立前该公司的债务,可由分立后的公司共同承担。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仅由分立的公司独自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企业改制也叫作“企业改组”,指的是企业所有制的改变,简单来说,指的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改组为公司制的过程。2.通常我们所提到的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的改制,企业改制的目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的目的,其实就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应当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楚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改制的规定,讲清楚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四条 第四款 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应当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楚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改制的规定,讲清楚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 (二)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三)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四)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五)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第2种观点: 以下是国有企业改制注意事项:一、是股东资格问题。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原国有企业自身不得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应由原国有企业投资人或新的投资人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对原国有企业吸收本企业职工(超过50人)入股改制为有限公司,可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本企业工会,代表全体或部分职工作为公司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或发起人职能;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社团法人、自然人均可作为改制企业的股东。二、是注册资本问题。国有企业改制时,应对原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净资产作为出资。对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应经财政部门予以确认。如果吸收新的资金入股还应当提交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非公司企业按照《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三、是国有资产处置问题。国有企业在改制时,不得悬空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债务。已为贷款设定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企业,其改制方案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对无法收回的债权和淘汰报废待处理的资产损失,由企业根据中介机构的落实情况、专业技术和司法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从净资产中核销;国有企业划拨土地的处置权、收益权归同级政府。四、是债务问题。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原企业的债务由改制后有限公司承担;企业通过资产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制后的新设立公司承担。改制后的新设立公司是原企业法人资格的延续,原企业法人无须办理注销手续。因为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具体事项繁多,其中蕴涵着诸多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会涉及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国有资产管理、国家对特定行业管理等多方面问题,所以如不能逐一妥善解决,就会功亏一篑、前功尽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企业改制后需在管理方面关注关键问题:1、转变企业人观念。2、规范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3、要对改制的实质性转变和改制后的企业运作有清晰的认识。4、要对员工与企业的关系进行重新定位和界定。法律依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它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尚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