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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家认为集体企业改制关键在创新

来源:知高教育
第1种观点: 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第一,成立改制工作组。拟改制国有企业成立由党委、经营管理人员、工会、职工代表组成的改制工作组,在改制工作组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企业改制的具体操作工作。第二,提出改制申请。由企业向发改委提出改制申请,发改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企业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企业改制及改制方式的批复意见。第三,改制预案的制定和初审。首先,选择改制方式,制定改制预案。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改制形式,制定改制预案。预案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资债、人员、经营、效益等情况);改制模式(包括改制的主要思路,改制形式,按照政策规定可采取的人员安置办法,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理办法);实施步骤(包括从宣传发动到报批实施各阶段的日程安排)。其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征求税务、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对改制预案意见的基础上,将改制预案、资产评估报告书、拟破产企业的审计报告、职工名册、土地使用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该部门对企业改制的基础条件、成本来源、改制形式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初审,然后将预案回复企业。国有企业改制注意事项:一是股东资格问题。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原国有企业自身不得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应由原国有企业投资人或新的投资人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对原国有企业吸收本企业职工(超过50人)入股改制为有限公司,可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本企业工会,代表全体或部分职工作为公司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或发起人职能;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社团法人、自然人均可作为改制企业的股东。二是注册资本问题。国有企业改制时,应对原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净资产作为出资。对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应经财政部门予以确认。如果吸收新的资金入股还应当提交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非公司企业按照《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三是国有资产处置问题。国有企业在改制时,不得悬空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债务。已为贷款设定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企业,其改制方案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对无法收回的债权和淘汰报废待处理的资产损失,由企业根据中介机构的落实情况、专业技术和司法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从净资产中核销;国有企业划拨土地的处置权、收益权归同级政府。四是债务问题。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原企业的债务由改制后有限公司承担;企业通过资产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制后的新设立公司承担。改制后的新设立公司是原企业法人资格的延续,原企业法人无须办理注销手续。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改制流程是:1、经股东会议决议改制,并办理相应的政府批准手续;2、制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并经审议通过;3、界定和核实资产;4、批准产权转让的进场交易;5、订立产权转让协议;6、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3种观点: 按照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省国有企业除国防科工、烟草、银行、电信、铁路等几个特殊行业外,其它所有国有企业要在三年内,完成所有制成份从单一国有向国有控股、股份、混合、民营的多种经济成份制的转变,按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的要求,重新组成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实体,简称为国企改制工作。通过笔者对我省一些先行国企改制的地市,如长沙、常德、邵阳等地区改制情况案例分析来看,地方政府在改制中的指导思想、引导方式、平台搭建、具体布置等方面都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从走访、调查和收集到一些案例资料分析,本人认为各地市政府在指导企业改制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不足之处表现为:重视指导改制内容,轻视规范改制程序。  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首次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写入国家根本大法。如何把依法治国精神贯彻到社会实际生活中,是实现法治国家关键所在。按法理学的观点,法的价值追求是公平、公正、秩序和效率的结合。法学届有句有名谚语,叫做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实体的公正。可见法治社会不仅重视实体上的公正,也重视程序上的公正。纵观世界法制建设健全的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的国家,程序法和实体法都受到高度重视。由于受传统法治观念的影响,我国法制建设历来重实体,轻程序现象比较严重,以致于在执法过程中,不按程序办事,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从法的制定开始,就体现法的程序上的公正,是各级法律法规草拟、制定机构应当思考的问题。目前改制方面的法制建设已远远落后实际生活,如何科学规范改制方面的行为,已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一些先行改制地区,由于改制 程序不科学,甚至忽视操作程序的制定,从而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发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改制正常推进,有损于良好的党群关系,有损于政府在老百姓心中公正形象。笔者认为:及时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操作程序,已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建议:  1 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联合发改委、国资委、经委等部门,组成一个工作小组,对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操作程序作一些前期调研;  2 规范的内容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2.1 明确改制主体范围。规范改制对象的主要评判指标和参照标准;明确哪些行业、企业属于必须改制对象,哪些行业、企业属于暂缓改制对象,哪些企业属于破产对象;明确改制对象的批次顺序;  2.2 明确改制程序的主要方式、步骤、环节和内容。本人认为,改制程序主要包括宣传发动、方案草拟公示、意见反馈、方案完善、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改制方案实施、改制成效评价等几个主要步骤;  2.3 明确改制程序的主要步骤工作时限和改制期间总时限;  2.4 规范中介机构和市场交易行为。对土地、设备设施、房屋等资产的清理、评估、价格谈判、交割形式,既要明确主体资格认定,又要明确工作程序规范;既要体现市场价值规律要求,又要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程序透明原则;  2.5 明确改制企业成效评价考核指标、考核步骤和考核期限。主要考核内容:改制后的企业是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准重新构造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考核改制过程中是否平稳过渡,是否出现过重大群体性事件;企业改制后,是否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等;  2.6 建立改制过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在改制过程中,侵害员工合法权益,使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明确惩罚程序;对借改制之机,煽动群众闹事,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极少数人,明确制裁程序;对改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差错,给当事人提供合法的申诉渠道和其他自我救助办法;  3 改制程序草案出台后,要广泛征询有关专家学者的建议,吸收社会各界反馈的合理要求;  4 发布规范性的改制程序文件或行政规章;  5 对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法律规范。

第1种观点: 一、什么叫企业改制1、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传统的组织制度改组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制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运行机制的转换,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的提高。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国有企业改制成民营企业的条件1、明确投资主体。民营企业改为公司制企业,需要明确产权投资主体,需要明确谁是持股股东。法律规定,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只能是法人和自然人。民营企业大多数为家庭企业,实名股东并不清晰,往往家族持有,并没有真正实名化。所以民营企业改制,是明确投资股东,确实名股东。不允许家族无名化的持有,不允许家族群体持有。2、企业资产达到一定的规模。法律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本至少30万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至少1000万元。设立上市公司至少5000万元。公司制企业需要一定的资产规模,不同的公司类别有法定的注册资本规模。民营企业改制要根据企业自身的资产规模,选择企业改制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来讲,注册资本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设有限责任公司为好;2000万元或以上,设股份有限公司为好。3、企业要有一定的管理基础和基本的管理制度。民营企业改制,一旦成为公司,就要建立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要按现代公司制度法人治理规则来运作。法人治理结构的议事程序、决策程序、议事规则、工作准则和工作守则要相对规范和程序化。只有企业具有一定的管理基础和管理能力,才能适应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驾较就熟地进行规范运作。4、财务和资产要相对独立。民营企业改制成公司制企业,其进入公司的资产要相对独立。与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相对应的资产、负债、商标、商誉、专有技术及土地使用权也要相对独立,不依附其他法人企业实体。改制设立公司后能独立运作,成为产品独立、产供销一体、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实体。作为现代化的公司,财务要科学管理和核算,财务管理制度要严格科学,财务决策要独立,帐户要独立,财务核算人员要独立。5、劳动、人事和分配三项制度要现代化和科学化。民营企业,尤其是家庭型的民营企业,其企业改制要瞄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政企分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企业的劳动、人事和分配三项制度要按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规范和完善。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建立奖罚分明、按劳取酬的分配制度,加大企业经营者和技术骨干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的投入产出比,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2种观点: 规范化公司改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比如事业单位的改制,也会被统称为企业改制。法律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公司改制需要什么证件改制变更公司后还需办理以下手续:1、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2、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3、通知并公告债权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一个公司改制需要什么流程一个公司改制的流程:1、拟订总体改组方案;2、选聘中介机构;3、开展改组工作;4、发起人出资;5、公司筹委会会议,发出召开创立大会通知;6、召开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董事会会议、第一届监事会会议;7、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我是公司法人,现在公司要改制,法人有什么权利?公司成立以后法人可以改变。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财务独立的好处是什么?法律分析:全资子公司财务独立。全资子公司指的是完全由唯一一家母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子公司。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分立什么意思公司分立是指,由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分立前该公司的债务,可由分立后的公司共同承担。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仅由分立的公司独自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企业改制也叫作“企业改组”,指的是企业所有制的改变,简单来说,指的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改组为公司制的过程。2.通常我们所提到的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的改制,企业改制的目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的目的,其实就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应当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楚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改制的规定,讲清楚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四条 第四款 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应当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楚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改制的规定,讲清楚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  (二)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三)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四)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五)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第2种观点: 以下是国有企业改制注意事项:一、是股东资格问题。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原国有企业自身不得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应由原国有企业投资人或新的投资人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对原国有企业吸收本企业职工(超过50人)入股改制为有限公司,可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本企业工会,代表全体或部分职工作为公司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或发起人职能;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社团法人、自然人均可作为改制企业的股东。二、是注册资本问题。国有企业改制时,应对原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净资产作为出资。对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应经财政部门予以确认。如果吸收新的资金入股还应当提交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非公司企业按照《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三、是国有资产处置问题。国有企业在改制时,不得悬空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债务。已为贷款设定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企业,其改制方案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对无法收回的债权和淘汰报废待处理的资产损失,由企业根据中介机构的落实情况、专业技术和司法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从净资产中核销;国有企业划拨土地的处置权、收益权归同级政府。四、是债务问题。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原企业的债务由改制后有限公司承担;企业通过资产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制后的新设立公司承担。改制后的新设立公司是原企业法人资格的延续,原企业法人无须办理注销手续。因为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具体事项繁多,其中蕴涵着诸多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会涉及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国有资产管理、国家对特定行业管理等多方面问题,所以如不能逐一妥善解决,就会功亏一篑、前功尽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企业改制后需在管理方面关注关键问题:1、转变企业人观念。2、规范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3、要对改制的实质性转变和改制后的企业运作有清晰的认识。4、要对员工与企业的关系进行重新定位和界定。法律依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它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尚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1种观点: 一、企业改制重组运作与管理1、上市公司应为能够自主经营并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公司。2、上市公司拥有能够促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管理层规范运作的公司治理机构。3、上市公司能够有效地避免同行业竟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4、上司公司具备完善的自身主营业务,并通过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力。企业改制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发行上市的具体要求为:企业改制重组问题,改制是对出版发行单位制度性、根本性的改造,其中包括许多艰苦复杂的工作。而重组是对企业现有业务流程及内部人、财、物各种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过程,运作与管理是体制、机制和经营管理体系的重新架构,涉及企业管理运营的方方面面。二、企业改制重组运作与管理的要求有哪些?1、企业应能为够自主经营并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公司。2、企业能够促进股东大会、董事长、监事会以及其他管理层规范运作的企业治理机构。3、企业能够有效地避免同行业竞争,减轻和规范关联交易。4、企业具备完善的自身营业服务,并通过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力。三、如何进行企业改制重组运作与管理?1、前期准备阶段:制定改制方案,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取得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文件,集体所有制企业还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确认改制文件;2、申请登记手续:1、改制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登记表格;2、企业改制需要新增货币资本的,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3、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部分改制可能就是对企业当中的一部分进行了改正或者重组,而且企业在改制过程当中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依次进行重组改制,企业改制过程中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的,否则会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惩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我国企业改制重组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两种方式:1、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2、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2种观点: 企业改制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中最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是公司制,公司制改造的实行,可以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也会带来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公司制企业指由自然人或法人单独或组合建立一种企业形式。公司具有法人性、营利性等特点,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利,独立承担责任。一、企业改制流程是什么?1、拟订总体改组方案。一般由企业会同聘请的具有改组和主承销商经验的证券公司(改组的财务顾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拟订股份制改组及发行上市的总体方案。2、选聘中介机构。企业改制除需要聘请证券公司作为财务顾问之外,还需要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这些中介机构将在改制过程中协同证券公司及改制企业完成审计、资产评估、出具法律意见等必要的工作。3、开展改组工作。这是改组方案的实施阶段。如果企业改组涉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国有股权管理等诸多问题的,均须按要求分别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4、发起人出资。企业设立验资帐户,各发起人按发起人协议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以实物资产出资的应办理完毕有关产权转移手续。资金到位后,由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5、公司筹委会会议,发出召开创立大会通知。主要工作为初步审议公司筹备情况及公司章程草案,并确定创立大会时间,发出召开创立大会的通知。6、召开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董事会会议、第一届监事会会议。7、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在办理登记手续阶段,主要工作为:改制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登记表格;企业改制需要新增货币资本的,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改制也指企业所有制的改变。通常我们所提到的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的改制,但广义上也包括其他性质企业的改制,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制、中外合作.企业的改制等等,甚至更多类型的非企业单位,比如事业单位改制,也被统称为企业改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1种观点: 一、什么叫企业改制1、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传统的组织制度改组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制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运行机制的转换,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的提高。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国有企业改制成民营企业的条件1、明确投资主体。民营企业改为公司制企业,需要明确产权投资主体,需要明确谁是持股股东。法律规定,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只能是法人和自然人。民营企业大多数为家庭企业,实名股东并不清晰,往往家族持有,并没有真正实名化。所以民营企业改制,是明确投资股东,确实名股东。不允许家族无名化的持有,不允许家族群体持有。2、企业资产达到一定的规模。法律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本至少30万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至少1000万元。设立上市公司至少5000万元。公司制企业需要一定的资产规模,不同的公司类别有法定的注册资本规模。民营企业改制要根据企业自身的资产规模,选择企业改制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来讲,注册资本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设有限责任公司为好;2000万元或以上,设股份有限公司为好。3、企业要有一定的管理基础和基本的管理制度。民营企业改制,一旦成为公司,就要建立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要按现代公司制度法人治理规则来运作。法人治理结构的议事程序、决策程序、议事规则、工作准则和工作守则要相对规范和程序化。只有企业具有一定的管理基础和管理能力,才能适应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驾较就熟地进行规范运作。4、财务和资产要相对独立。民营企业改制成公司制企业,其进入公司的资产要相对独立。与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相对应的资产、负债、商标、商誉、专有技术及土地使用权也要相对独立,不依附其他法人企业实体。改制设立公司后能独立运作,成为产品独立、产供销一体、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实体。作为现代化的公司,财务要科学管理和核算,财务管理制度要严格科学,财务决策要独立,帐户要独立,财务核算人员要独立。5、劳动、人事和分配三项制度要现代化和科学化。民营企业,尤其是家庭型的民营企业,其企业改制要瞄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政企分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企业的劳动、人事和分配三项制度要按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规范和完善。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建立奖罚分明、按劳取酬的分配制度,加大企业经营者和技术骨干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的投入产出比,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改制后,职工由劳动者变为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企业改制前,职工是国家的主人,是企业的主人翁,这种主人或主人翁,更多是从政治意义上体现的,因为企业是国家的,企业的一切财产都是国家所有的,职工主要是劳动者的身份。企业改制后,成立了职工持股会,绝大多数职工都是加入了职工持股会,成为会员,职工持股会是公司的股东之一,职工购买企业的股份,职工不再是单一的劳动者,成了企业的投资者和企业资产的所有者,享有劳动者、投资者和所有者的一切权利,成了名符其实的企业主人。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企业改制也叫作“企业改组”,指的是企业所有制的改变,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改组为公司制的过程,但广义上也包括其他性质企业的改制,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制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1种观点: 集体企业改制是指集体所有制企业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进行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社会系统工程。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集体企业改制实际上是被改制的企业与其他参与改制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调整的过程;从改制的内容来看,主要是对集体企业的出资结构(股权结构)、内部治理结构,企业利益分配结构、劳动用工制度、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微观企业制度进行的一系列相配套调整与改革。1、集体企业的改制的类型。实践中,对集体企业的改制存在许多类型,但基本类型仅有二种。一种类型简称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是指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成为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另一种类型简称为广义的集体企业改制,是指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不是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改制实务中,集体企业的改制绝大多数都是狭义上的集体企业改制、即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或经营者成为被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本文也主要依据这一改制类型进行犯罪问题研究。而广义的集体企业改制与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基本相同,在本文中没有必要作更多的重复论述。2、集体企业改制的行为过程。在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大体上出现三种大的行为过程。一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由一个市场利益主体逐渐变化为被宣告注销,从市场利益主体中消失的过程。完成这一过程的主体应该为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与其委托的管理者。在这一过程中,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与其委托的管理者需要完成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人员安置和财务处理等事项。与此同时,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与其委托的代表人有参与的权利。二是发起人发起设立新公司(企业)的过程。完成这一过程的主体应该为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与其委托的代表人。在这一程中,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与其委托的代表人需要完成设立新公司(企业)等事项。三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资产转化为新设立公司(企业)资产的过程。完成这一过程的主体有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与其委托的管理者以及新设立的公司(企业)的股东与其委托的代表人。在这一过程中,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和其委托的管理者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或股东和其委托的代表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关键时刻,它是一个艰巨、慢长和妥协的过程。由于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的特殊性,在这三种大的行为过程中,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以多种身份参与集体企业的改制。具体表现为:在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由法人到宣告注销的过程中,该管理者是以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身份出现。在完成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人员安置、财务处理等问题上享有非常大的权力,此行为表现为一种公务行为或管理公司(企业)的行为。在发起设立新公司(企业)的过程中,该管理者一方面以发起人的身份出现改制中,新设立的公司(企业)时,他投资多少,怎么投资完全表现为一种私人行为;另一方面又以新公司(企业)所有股东委托代表人的身份出现改制中,享有草拟公司章程,管理设立中的公司(企业)资产,代表设立中的公司(企业)对外开展一系列活动,此行为属于管理公司(企业)的行为。在被改制的集体企业资产转化为新设立公司(企业)资产过程中。该管理者即以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身份,又以新设立公司(企业)的管理者身份参与资产转移,他一方面代表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利益,一方面又代表新设公司(企业)的利益,此外还代表自身的利益。在这三种利益冲突时,该管理者更加考虑多的是自身的利益。【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第四条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有关集体事业单位,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在完成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资金核实各项工作后,应在3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对于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并符合下列任一条款的集体企业,首先进行产权登记:(一)归本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资产与归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资产及其他集体企业投入资产之和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或其他实行劳动合作的企业,其集体股金与职工个人股金之和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三)由集体企业或集体企业为主改制为各类联营、国内合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其集体资产在企业净资产中占最大份额;(四)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认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我国很多农村,有不少村办企业,它们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由村民入股管理。为了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不少企业所有制企业纷纷进行改制。那么,集体企业改制的途径是什么1、对于大型集体企业,可根据国有资产多,企业资产比重较大的实际情况,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确产权。把国有股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国有股份,企业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职工集体股,组成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2、对于中型集体企业,可把国有资产和企业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出售给企业职工,改组成由国家股分资产、企业职工集体股份资产和本企业职工个人股份组成的股份合作制公司。3、对小型集体企业可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确产权,把企业资产转化为企业职工集体股份,把企业职工个人资产转化为职工个人股份,改组改造为股份合作制公司。对资产构成单一的纯集体资产的小型集体企业,可全部出售给本企业职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依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 第四条 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有关集体事业单位,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在完成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资金核实各项工作后,应在3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对于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并符合下列任一条款的集体企业,首先进行产权登记:(一)归本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资产与归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资产及其他集体企业投入资产之和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或其他实行劳动合作的企业,其集体股金与职工个人股金之和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三)由集体企业或集体企业为主改制为各类联营、国内合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其集体资产在企业净资产中占最大份额;(四)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认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第3种观点: 国有中小、集体企业改制面临的阻力,主要来自于缺乏政策依据、对既得利益的得失等几个方面。1、对中小企业改制缺乏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产权改革政策、法规中央虽然早在十四届三中全会就提出了抓大放小,但对中小企业究竟怎么放,放到什么程度,没有政策依据。关于改制的政策、法规,也只是涉及到国家大型骨干企业,而中小企业对于当地主管部门来说,又是大企业,他们一般不会主动提出放开这些企业的意见和办法,因此,中小企业的改制在政策、法规方面还是一项空白。改制是脱胎换骨的一场自身革命,可以说是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没有国家政策、法规的支持,各主管部门很难主动去做。2、靓女不嫁,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依然被看作主管部门的附属物国有中小、集体企业大都隶属市、县两级,而有盈利能力的又大都是当地的支柱企业,因此,对于搞得好的企业,主管部门既不肯放开,更不愿主动深化企业改制。只要企业不改制或改制不彻底,它就依然姓公,仍然是国有、集体企业,传统的管理模式不会改变,职工的身份不会改变,隶属关系不会变,企业还是要受主管部门不正当的行政干预,仍不是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难以实现自主经营。市场经济的发展,时不我待,昔日的靓女也会随着与市场距离的越来越远而变成昨日黄花,即使是这样,各主管部门出于对既得利益的考虑,这类企业的改制依然是杳杳无期。3、从局部利益出发,阻碍改制的思想观念仍然存在各国有中小、集体企业由于有直面市场的压力,都有一定的危机意识,有的企业甚至有迫切的改制愿望。但一些主管部门不能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来考虑改制问题,一怕戴私有化的帽子,二怕资产流失,三怕失去权力与既得利益,对企业的改制形成了阻力。一、国有中小、集体改制的几点政策建议l、出台指导国有中小、集体企业改制的政策、法规国家应尽快制订和出台关于国有中小、集体企业改制的指导意见,各级政府可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对改制涉及的清产核算、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层收购等方面制订出相关的操作细则,通过出售、转让等在内的灵活方式将国有中小、集体企业真正放开搞活,明晰企业产权,合理分配与设置股权,依法进行产权变更,促进中小企业改制。2、以实施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为契机,加快中小企业改制国有、集体企业应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除保留少数大型企业的国有性质外,对众多的中小企业要抓紧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可以通过全员持股、管理层收购、公开拍卖等方式,淡化其国有性质。特别是对于盈利的国有中小、集体企业,要抓住有利时机,推广发达省份靓女先嫁的做法,及时进行改制,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先机。同时,改制要坚决、彻底,只有这样才能割断它与政府之间的资产脐带,使国有中小、集体企业早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3、强化政府机构配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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