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3种观点: 法律一般通过下列规定来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利,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继承的法律后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的,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流转等方面权利的总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分为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家庭承包方式。如果该户某个家庭成员死亡,而作为承包方的”农户”仍存在,此时该户内其他成员作为承包经营权人继续经营,不发生继承问题。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和用途有哪些(一)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法律规定的遗产范围中没有规定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有不同的看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三、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法对所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1、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2、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3、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1种观点: 关于保护农村妇女承包土地权利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农村妇女在承包土地时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是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男女的地位不平等,男尊女卑,妇女在社会上没有地位,也不享有太多的财产权。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男女平等的社会制度。宪法中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财产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还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在一些农村中仍然存在歧视妇女的现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权利受到侵害。如在妇女出嫁后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收回其原承包地;有的农村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在也未取得承包地,原集体经济组织即收回该妇女已经取得的原承包地,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农村妇女的承包权益受到了侵害。因此,本法再次强调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平等权利,不仅是贯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重要体现,在广大农村地区,也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土地承包法哪条保护妇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释义】本条是关于保护农村妇女承包土地权利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农村妇女在承包土地时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是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男女的地位不平等,男尊女卑,妇女在社会上没有地位,也不享有太多的财产权。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男女平等的社会制度。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财产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还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在一些农村中仍然存在歧视妇女的现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权利受到侵害。如在妇女出嫁后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收回其原承包地;有的农村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在也未取得承包地,原集体经济组织即收回该妇女已经取得的原承包地,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农村妇女的承包权益受到了侵害。因此,本法再次强调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平等权利,不仅是贯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重要体现,在广大农村地区,也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关于保护农村妇女承包土地权利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农村妇女在承包土地时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是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男女的地位不平等,男尊女卑,妇女在社会上没有地位,也不享有太多的财产权。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男女平等的社会制度。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财产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还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在一些农村中仍然存在歧视妇女的现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权利受到侵害。如在妇女出嫁后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收回其原承包地;有的农村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在也未取得承包地,原集体经济组织即收回该妇女已经取得的原承包地,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农村妇女的承包权益受到了侵害。因此,本法再次强调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平等权利,不仅是贯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重要体现,在广大农村地区,也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妇女当然可以承包农村土地。妇女的土地承包有经营权、收益权、以及拆迁费用的补偿等权益,这些都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并且妇女和男子的权利本身就是平等的。妇女结婚、离婚等并不影响其所享有的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3种观点: 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第三十条明确: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一、农转非手续如何办理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二、户口迁走土地承包权是否改变户口迁走土地承包权可能会有改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1种观点: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第三十条明确: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二、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妇女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维护自身权益:1.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2.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女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均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3.可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女职工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犯,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4.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女职工的民事权益(如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受到公民或组织的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可以合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三、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相关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相关规定称: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妇女当然可以承包农村土地。妇女的土地承包有经营权、收益权、以及拆迁费用的补偿等权益,这些都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并且妇女和男子的权利本身就是平等的。妇女结婚、离婚等并不影响其所享有的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3种观点: 妇女可以承包农村土地。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妇女与男子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1种观点: 本文讨论了传统男尊女卑思想对女性土地权益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女性在婚前和婚后都处于从属地位,这种从属地位导致女性在依附关系发生变动时,相关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此外,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管理以及我国法律政策存在漏洞等问题也需要得到解决。为此,建议实施村民自治,实行户籍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相分离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多种渠道加强宣传。法律分析受到传统男尊女卑等思想的影响,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女性都处于从属地位。这种从属地位导致女性在依附关系发生变动时,相关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二是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管理。虽然我国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但部分农村组织以各种借口,侵害甚至剥夺妇女的土地权益。三是我国法律政策存在漏洞。《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关于妇女土地权益的规定均属于原则性的规定,且目前现有的法律政策对因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妇女的土地权益等问题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为此建议:一是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实施村民自治。健全《村民组织法》,强化对村规民约的管理,引导村民代表大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村规民约。二是实行户籍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相分离制度。明确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一经确定,非法定原因终身不变,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剥夺。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便于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四是采取多种渠道加强宣传。通过媒体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基层组织法治意识。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巡回审判方式,提高法律宣传效果。拓展延伸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权攻略:农村妇女是农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她们在土地权益方面往往受到侵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村妇女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1.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农村妇女应当了解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依法维权。2. 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妇女应当认真阅读土地承包合同,确保自己 understand 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发现合同中有不合理之处,可以与当地村委会或乡政府协商解决。3. 土地权属证明:农村妇女可以凭土地权属证明到相关部门申请确权登记,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明确。如果相关部门不认可自己的土地权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4. 遭遇侵权行为:如果农村妇女的田地被他人侵权,可以先与侵权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乡政府或村委会寻求帮助,也可以依法维权。5. 寻求法律支持:农村妇女如果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师,寻求法律支持。总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权攻略包括了解法律法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权属证明、遭遇侵权行为和寻求法律支持等方面。通过依法维权,农村妇女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语传统男尊女卑的思想对女性造成了不良影响,导致女性在婚姻关系中往往处于从属地位,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管理,也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因此,建议采取多种措施,包括村民自治、户籍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相分离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加强法律宣传等,以保障妇女的土地权益,促进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2种观点: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第三十条明确: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二、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妇女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维护自身权益:1.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2.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女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均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3.可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女职工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犯,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4.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女职工的民事权益(如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受到公民或组织的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可以合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三、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相关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相关规定称: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第3种观点: 为了更好地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制度,《办法》规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一、征地补偿费是如何分配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违法划分老户、新户、女儿户。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十四条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二、征地补偿费如何发放?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三、广东省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第六条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